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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更新时间:2025-08-24      点击次数:7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调整违约金的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裁决应***考虑相关条款所囊括的因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首先围绕实际损失为基础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可能会导致考量违约金时其他因素的缺位,难以敦促各方在条款订立时进行审慎考量,在事后违约时亦难以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对恶意违约方也无法达到惩罚后果。因此,在考量调整违约金的尺度时,建议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包括:(1)合同各方的交易地位以及市场惯例;(2)违约方的出发点。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看守约方举证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还应注意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的获益情况,例如商品涨价后,违约方认为按原价供货会错失市场行情,进而主动违约以获取更加高昂的利益。如果守约方无法依据合同严苛的违约金约定主张赔偿,而*依据其实际付款的资金占用成本确定赔偿金额,将违背诚信原则。 民间借贷对于利息可以约定多少?南京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规则二:在循环买卖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从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应确认各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是对循环买卖案件审理原则的明确。在循环买卖中,若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则货物是否实际交付一般不影响买卖关系的认定,除非主张融资关系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该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从利益、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证明;如其无法举证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则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当事人短时间内进行低买高卖且不存在货物流转,体现出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且在一定期限后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符合借款合同特征,应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循环买卖关系中,若买卖标的物为第三人所占有(在途或存在于第三方仓库的货物),为交易便捷,在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指示交付的外观条件下,买卖双方通过指示交付转让货物返还请求权,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 宝应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违约责任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Q29.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可以。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诉讼请求不充分时的处理?《九民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3、诉讼请求不当时的处理?《九民会议纪要》第45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对方下落不明如何处理?邗江区赠与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主张吗?南京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2车辆被非法***、转卖●车辆脱离车主控制,车主有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日常生活中,承租人取得车辆后,伪造车辆相关手续将车辆非法***、转卖的刑事案件也频繁发生。二承租人的法律风险1押金不退●很多汽车租赁平台运营并不规范,或者很多平台就是以收取押金为名吸收资金,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跑路。那么,承租人的租金退还就会遥遥无期。2赔偿责任●承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身发生损害,承租人也需要就其自身不存在驾驶过错或者车辆管理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车辆**购买交强险,那么作为使用车辆的承租人,就要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对损失进行赔偿。南京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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